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公司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