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股票为抵押物,从投资银行借入约2亿美元资金。他就此拥有了现金。 2、为冻结抵押股票价值,他可进行买卖股票的“买权”或“卖权”操作。这是授予他在一段时间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和卖出股票,为现金作保障的期权。 3、他既可以选择还款,也可以继续持有。 若继续持有,他会丧失股票的所有权。课税只会在初始借款数年后才发生。但借入的资金在此期间为他带来更大收益。 操作者需注意的是,税务局已向亿万富翁菲利普-安舒兹(Philip Anschutz)和清晰频道通信公司(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的共同创始人之一,麦克库姆斯(Red McCombs)发出了挑战。 联邦税务法院法官去年裁定,安舒兹在2000-2001年间的交易中,共欠缴9400万美元税款,安舒兹对此裁定进行上诉。麦克库姆斯上月决定和解此争议。有提供专业税收法律意见的律师认为,法院虽出现类似案件,但此避税策略仍很活跃,效果良好。 以合伙企业兑现权益避税 一种可让不动产所有者兑现,而无赋税义务的合伙性质企业。 若两人组建了合伙制企业,各拥有1座价值1亿美元办公楼的半数权益,并有1位股东想要兑现,这意味着他可获5000万美元的现金,并产生7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 他需要采取的避暑办法是: 1、将不动产所有权转为债务,即合伙企业借入5000万美元,将其投入一间新的合伙制子公司。 2、新合伙的子公司将5000万美元贷给任一家企业3年,以换回3年期债权。 3、合伙制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的权益再转给欲兑现的合伙人。到此为止的情形是,欲兑现的合伙人已持有5000万美元的债权,而非不动产,实际结果是兑现了其拥有的50%的合伙制母公司的权益。 4、当债权在3年后到期偿还时,欲兑现者拥有100%的,持有5000万美元现金的合伙子公司,而不会产生任何资本利得税。 5、当这笔现金留在企业中时,可将其投资或以抵押方式放贷出去。 在欲兑现者身故后,其权益可让后人继承和兑现,或免税售出。欲兑现者的身故,让递延赋税义务消失,因税法中规定,继承人无需承担此前的资本利得税义务。 操作者应注意,波士顿富豪、不动产开发商Arthur M。 Winn使用了此避税手段。联邦税务法院法官最终裁定,该做法某一阶段完全合法,但其他阶段有争议,需要与政府达成和解。 设立信托避遗产税 以下简介如何避开遗产税,把股票的未来收益传给下一代的办法。 在股市投资了数百万美元的富有父母想要把未来投资收益留给子女,但还想要避未来收益带来的遗产税问题。办法如下。 1、父母可首先设立赠予人保留年金信托(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GRAT),并开列受益子女名单。 2、父母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向GRAT放入一大笔资金。在现有GRAT条款规定下,放入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经过预先确定的时期后必须全部转回到父母名下。 3、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是允许留在信托内,并可永远免予遗产和赠予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 已采取此方的企业高管有,通用电气CEO杰夫里-伊梅特(Jeffrey Immelt);耐克CEO菲尔-耐特(Philip Knight)和摩根斯坦利CEO詹姆斯-戈尔曼(James Gorman)。 利用特定信托“冻结”资产价值 以下简介如何“冻结”资产价值,让税收无法吞噬资产的未来增值。 富有夫妇总想把价值可能高达1。5亿美元,持有各种股票并产生收益的合伙投资综合资产留给后代。 他们还可能想在去世前的20年内,以当时价值冻结这笔资产,让这笔财产的未来升值远离它,以规避可能产生的高达5000万美元的联邦遗产税。他们可采取以下方法做到这一点。 1、首先设立一个不完全产权赠予信托(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 这对夫妇可向该信托转入在未来2年内免除赠予税,最高限额为1000万美元的资金,并开列受益子女名单。 2、信托随后可通过以向父母借款方式,把这笔资金作为从父母处购入他们的合伙权益的预付款,但父母合伙权益会对该信托使用资产的方式和范围做限制,由此削弱合伙权益的价值,譬如可能会削弱33%。 这使得该信托有能力仅以1亿美元购入价值1。5亿美元的合伙权益的资产。 3、父母合伙投资综合资产带来的收入有助于偿还以上借款。而收入产生的所得税由父母承担。它特别适合于赠予财产避开赠予税。 4、在以上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后,信托实际拥有了价值1。5亿美元,减去9000万美元债务和利息,加上在此期间的资产增值。 信托以不产生联邦遗产税的方式,把对1。5亿美元资产产生的所得赋税的担忧彻底消除干净。 以股票期权控制缴税节奏 股票期权可让企业高管以很有价值的方式来调整自己收入所得税高低。 企业高管在洽谈自己未来数年聘用合同时,企业雇主可能会提出一部分薪酬以大量股票支付。 但谁也不会愿意为这些股票承担赋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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