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客观表现之外,重点应注意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l)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实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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