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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申报时适用的申报表是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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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23:4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的申报表分为A、B、C三张表。 适应的情形主要有: 1、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境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首先是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适用于上述几种主要情形取得的所得,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都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A表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纳税。简单来说,就是咱们个人独资企业每个季度申报纳税所适用的申报表就为A表。 其次是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同样是适用于上述几种主要情形取得的所得,且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B表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适用A表和B表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伙人的,都应分别填报,因为合伙企业采用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每个合伙人各自申报缴纳取得的所得税。 后是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表): 适用的情形一样,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取得的经营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C表向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大家可以看个人经营所得申报B表,只说是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填报B表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所以也解了部分朋友的疑问,那就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该是不需要实行汇算清缴的。 且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等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它们没有法人资格,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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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23:41
更新时间
2022-06-16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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