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和绝大部分州政府 都开征了遗产税。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始于1788年。当时只是临时课征的税种,时征时停。 直到1916年联邦政府开征总遗产税后,遗产税才作为经常性的税种被固定下 来。 为了减少偷税行为和公平税负,美国又在1924年开征赠与税,作为遗产 税的补充税种。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作为 课税对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如联厂政府规定,慈 善捐赠可以从遗产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美国许多富人就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 为慈善机构捐款,在公众面前树立慈善家的形象。
1976年以前,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分设税率,分设抵免项目和扣除项目, 为就为偷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美国在1976年把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税 合一,命名为“统一转移税”。合并后的统一转移税在基本结构上与个人所得税 相似,先按财产所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估算总遗产价值,再减去各种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目,就得到了应纳税遗产价值。 统一转移税一般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 按标准程序代为征收,其纳税过程比个人所得税简单得多。
美国州政府征收的遗产税,最早始于宾西法尼亚州的继承税,当时采用的是 比例税率。 1903年威斯康星州首先采用了累进税率。现在除内华达州之我, 美国其他各州均征收遗产税,并且都采用累进税率。 与联邦遗产税不同的是,多 数州政府征收的遗产税都采用继承税制,以各遗产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 对象,减去扣除和抵免税项目后,乘以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各州遗产 税的税率由州政府制定,州际之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这无疑为美国公民偷逃遗产 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