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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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开放,资金需求日益增长,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步引入个人信贷业务,并在21世纪初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个人消费信贷种类,希望能帮到你。

  个人消费信贷种类

  1、个人汽车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自用车、商用车、新车和二手车。

  2、个人教育贷款;指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耐用消费品通常指价值较大、使用寿命相对较长的,除汽车、房屋以外的家用商品。

  4、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可先向银行申请有效额度,必要时才使用,不使用贷款不收取利息。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可随时向银行申请使用。

  5、个人旅游消费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银行认可的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费用的贷款。

  6、个人医疗贷款;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资金短缺问题的贷款。

  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特点

  个人消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贷款投向的个人性。指该信贷以自然人为特定信用对向,而非一般的法人或组织。

  2、贷款用途的消费性。指该类信贷用途以消费性需求为目的,而非以经营营利为目的。

  3、贷款额度的小额性。指该类信贷一般只有较小信用额度,通常在1000元至50万元之间,不大量占用银行的信贷资金。

  4、贷款期限的灵活性。指该类信贷期限灵活,买方信贷一般在6个月至五年,卖方信贷期限相对较长,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5、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指该类信贷都有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一般都能有保证。

  个人消费信贷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

  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

  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个人客户群体

  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管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管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肃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管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个人消费贷款与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合起来

  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预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

 

发布于 2022-06-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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