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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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小微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发布于 2022-07-2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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