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标识的相关规定
国家有关商品标价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标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2)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3)商品、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4)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销售的商品和服务。
(5)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形式进行价格欺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①标价签所标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的品名、数量或馈赠物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3)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①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②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③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⑤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⑥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4)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①不明码标价的。
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④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⑤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⑥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与形式的。
⑦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