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扣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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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扣点的税务处理

  (一)“联营扣点”模式一和模式二的税务处理

  1、供应商的税务处理

  从“联营扣点”模式一和模式二的交易过程和交易实质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柜台(场地)出租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生产厂商从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单》,并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厂商的销售额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二是厂商在经营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厂商在零售商场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营行为,其实现的纳税义务应当由其自己申报纳税。

  2、零售商的税务处理

  在“联营扣点”模式一和模式二下,零售商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赁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模式三的税务处理

  1、联营扣点的法律实质:代销行为

  第三种模式情况,即生产厂商提供商品或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而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的行为,事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具体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行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即“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实质是一种代销行为。

  2、供应商的税务处理

  从生产厂商(供应商)的角度来分析: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具体商品由厂商负责管理,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商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该商品实现销售,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商场在月底(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期限)则按“销售清单”(实现销售的部分)记载的数量与厂商进行销售结算,厂商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这个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委托代销售的过程。

  3、零售商(商场)的税务处理

  从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厂商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从业务合同(形式)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而从实际经济运行过程(内容)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对于这样的经营业务,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当然,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售商而言,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手段,在具体结算的过程中,应当向厂商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就会多缴税。

  此外,对该商场收取的进场费等,如果合同中明确是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而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则应当按《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计缴营业税。

  (三)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大型零售企业商场,主要经营3个综合商场。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实行自营,即自己组织商品,自己组织销售;另一方面,将部分柜台出租给生产厂家,由他们派人组织销售活动,该公司只负责现场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用了如下操作模式:商场与生产厂家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是商场出租200平方米的柜台给厂商作为销售产品的场地;二是厂商自派员工到商场销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三是厂商每月向商场支付按销售额的18.5%(但是不得低于20万元)的租金;四是厂商的销售额由商场统一收取,月末结算时租金直接在销售额扣除;五是商场向厂商每月收取8万元的进场费和宣传费。该大型零售企业按最终销售价格计算合计6480万元的货物,生产厂家取得该大型零售企业的返还款51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按此开具的),共收取进场费和宣传费96万元。请分析该商场的税务处理。

  2、涉税分析

  该大型零售企业应该就其6480万元和返还款5180万元的差额1300万元缴纳增值税221万元。就收取的进场费和宣传费96万元缴纳营业税。同时应就1300万元和96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于 2023-01-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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