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管制的标准
1、削减产业进入壁垒,使支配性厂商的市场份额下降到50%以下,并使该产业中至少存在4-5个竞争者,而且,其他厂商的进入也比较容易,从而形成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2、不能存在供应瓶颈,即不能造成由于某种关键性产品的供应瓶颈(限制供应或收取很高的价格)而使其他厂商难以进入的局面。如果原先的管制政策能够确保进入通道和公平价格,则放松管制后仍然应该保留某些管制措施。
3、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竞争,则不宜过早放松管制。
4、放松管制后,必须加强反垄断措施。
通常,在放松管制之前,应该设计好新的竞争规则,使得放松管制后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放松管制也可能必须付出一定的社会代价,造成一些社会损失。管制本身的问题也是促使放松管制的原因。通常受管制企业内部存在着无效率现象而限制技术创新步伐;可能会产生寻租(rent-seeking)行为;政府进行管制过程中的成本日益加重,同时由于受管制行业中管制手续繁杂和滞后,改进服务质量和费率结构以及降低费率水平的进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