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公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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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的产生

  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各国商品市场不断向国外扩展,其劳工也在国家间流动。各国公平竞争问题和劳工的保障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国际劳动立法问题便应运而生。

  最早的国际劳动立法建议是1788年德国南部尼克地方有人提出的星期日为休息日的倡议。

  1838—1859年间,法国社会活动家李格兰曾多次向英、法、德、瑞士等国政府上书,系统地提出了制定国际劳动法的主张,均遭到各国政府的拒绝。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1880年瑞士政府曾向各工业国发出邀请,开会讨论签订国际劳动公约的问题。虽然由于没有国家响应而未能如愿以偿,但却加深了各国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印象。

  1889年,瑞士政府再一次邀请欧洲各国讨论制定国际劳动法的问题。这次邀请得到多数国家赞同。有15个国家参加的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7项决议:星期日休息;童工的最低年龄;青年工的每日最多工时;禁止女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限制女工、童工做夜工;保护矿工;实施公约办法。这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第一次尝试。

  190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1901年,协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柏林会议的决议;1902年在德国科隆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禁止使用白磷和白铅的问题。

  1905年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并于同年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工公约:(1)《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规定凡是使用机器和雇用10人以上的工厂,不得让女工在晚10时至翌晨5时之间做工;(2)《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规定火柴工业不准使用白磷为原料。

发布于 2023-01-0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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