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
(1)国际劳工公约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不是按不同地区水平确定了不同标准,而是为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所有国家制定的普遍适用的标准。
(3)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具有“灵活性”。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在拟订条文时,除一些基本劳工公约外,往往都考虑到某些国家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所造成的劳动状况差异,以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
(4)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可以修订。
(5)各国在批准公约方面享有“自主原则”。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会员国自主决定。
(6)在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方面,国际劳工公约有着严格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