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后存续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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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分立后存续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10)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3)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发布于 2023-01-0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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