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来源和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在上世纪30年代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开始了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两权分离问题的探讨,倡导所有者将经营权利进行让渡,仅保留剩余索取权。
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委托代理理论开始大范围进入大众视野,在此之前公司治理主流理论是阿罗—德布鲁体系的企业“黑箱”理论,一些学家深入黑箱内部对存在于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由此开创了委托―代理理论,进一步解释了这种独特的经济组织。
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代理理论。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