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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授信额度需要提前申请和批准。
银行批准企业一定数额的额度之后,进口押汇是指进口付汇期限到达时,先由银行对外垫付货款,如果进口押汇期限是60天,则在进口付汇期限到达之后60天,企业再归还银行货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出口押汇,是出口收汇之前,由银行先将外汇(一般是出口金额的80%-90%)结算给出口人,等收汇后,(或者押汇期限到达之后)偿还本息给银行。
议付行将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经过严格审单后无不符点,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对外付款,通知申请人赎单。这时申请人还未见到货,有可能凭单付款有资金困难,开证行根据协议可以不立即向申请人收款,而是扣其授信额度,办理进口押汇,待申请人出售货物收回资金后再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