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半个月发现在柜子里的1400元现金和价值4000多元的金首饰全都不见了,而且不确定是什么时候被偷的,所以没有报警。过了几天,又发现700元现金又没了。当时想,这几天之内就被偷了两次,也想到小偷肯定还会再来,所以没报警。之后的几天里,每天都很小心的观察。就在前天早上5点20分下楼做早餐的时候,就有意上来巡视一下,就看到小偷在翻柜子。一下子就愣了。。。原来是公司的保安,,,我就开始大叫,接着就有好几个人进来,都看到了。公司行政部的负责人也来处理此事。由行政部负责人对他做了询问笔录,他已经承认偷了2100元现金和金首饰。现金已经花掉了,金首饰以500元的价格卖到了附近的一家小金店里。本来是想私下处理,只要他把这些钱和首饰都还给我们,我们就不追究他的责任了。他也打电话凑钱。到了下午1点多,家人带着他到了那家小金店,想让小金店把东西都交出来。但小金店的人竟然说我们敲诈,并且他们还准备报警。我们只好先报警了。这样保安就被警带走了,并召我们去做了笔录。按道理说,小金店是属于购买赃货,应该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到了下午3点多,警察局又召我们去做笔录,又问了些情况。当时我们有问办案的人,我们所丢失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如果可以要回来,我们就放过他,并保他出来。办案的人说,钱一分钱也要不回来了,人也不能保释,只能等到他叛刑了以后,再花钱保释。天呀,这是什么道理嘛。法律规定不能自下用刑,自设公堂,那既然报警了还不能为我们解决问题,那我们报警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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