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陈某某与重庆某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下
称家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家具公司矢口否认并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江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于2006年1 月12日作出的津劳险伤认字[2006]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案中,劳动局在对侯某某、张某某进行调査时,两人证实陈某某是
家具公司的职工,并由侯某某介绍进公司。陈某某是在木工车间工作过 程中,右手被平刨机绞伤的。当然,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是陈某某提供 的其与家具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该录音直接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
证人证言与录音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证实了陈某某的陈述属实。 虽然案 件中,有证人否认陈某某系家具公司职工,但因该证人证言不符合客观情 况,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从本案来看,最值得关注的还是陈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它反映了劳
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在实践中,在遇到工伤问题时,用人单位往往在职 工受伤之初,态度较好,同意赔偿,希望私了。 一旦情势对其有利,如过了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或是职工没有证据,抑或是将职工手中的证据拿到手
后,等等,有的用人单位就原形毕露了,拒不承认是其单位的职工,等等。 有的劳动者因为没有证据,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时间不知所措,往 往想到的就是找工友作证。但实际上,由于工友们还要在单位工作,所以 有的工友往往有所顾虑,再加上用人单位放出谁作证谁走人类似的话,工
友们确实也很无奈。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输掉官司。而在本案 中,我们看到的是陈某某用录音的方式揭穿了单位的谎言,赢得了官司, 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正
确判决虽然是一方面,但主要还是陈某某依法运用证据的结果。 所以,我 们不难看出,在涉及工伤维权时,一定要相信证据,千万不可随意相信用 人单位的话。
。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