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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
(2)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范围内,对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且被许可人是该专利技术的惟一使用人,许可人(专利权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3)非独占许可
按照这种非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者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4)分实施许可
这种许可方式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还可以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相对于原实施许可合同,这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在这种许可方式下,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指的是在两项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具体利益如何分享,由双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一、专利质押是指什么
质押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其中之一,除了质押,还有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专利质押有专利动产质押和专利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所以从《担保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专利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专利权折现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
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专利质押合同的签订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注意事项:
1、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
4、质押合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的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