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签订后,受疫情影响未完成的旅游合同项目,可以免除双方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上述情形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就旅游费用的退还予以协商解决。旅游经营者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定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且不可退还的,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国际、国内机票等,由旅游经营者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并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形成明确预期,促成纠纷的自行和解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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