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一个培训班当老师,这个地方的场地是公家的,但是培训班是这个单位的一个人(A)和别的地方的人(B)一起以个人的名义合开的,他们一方出地方,一方出钱。招聘我们来到现在三个月了还没有签合同呢,但是现在B去外地了,也联络不上,我们的工资被欠了两个月,A说他当时和B签合同的时候就有一条说工资由B来发,A不管,所以他也没有理由给我们发工资,也不会给我们发。别人也说一两千块钱就算了。可是我想难道就由人家这样骗我们吗?我想问那我们就只能算了不要我们的工资了吗?有什么法律或方法能拿到我们应该那到的呢?什么地方管这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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