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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题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04
  意思就是说由那个投资的个人以股东的身份来出一分文件,而不管是由谁来经营。如果是由投资人聘请其他人来经营的话这个就更显得有意义了。 如果是他自己来经营的话,这个形式也是必要的,可以明确权力的运行规则,防止投资人滥用股东权利随意做出决定而导致公司毫无章法,纯属个人独裁性的组织了。     我觉得这个和法律原则中的程序正义是一个原理的,只有正当的程序才可以保证正当的实体正义。规范他的运行程序也是一种对他们的限制,这样正好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个人独资的个人臆断性和决策不公开性。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04
    按照公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要理解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公司法此条的规定与的公司法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至少可以从形式上保证股东将自己个人的财产和一人公司名下的财产独立分开,将股东个人的其他民事活动与其经营一人公司的行为分开,以防范在他人向一人公司主张债权时,一人公司的股东称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以防范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双重身份逃避有关义务。    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执行,将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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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04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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