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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的行为怎样判定?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21
    具体认定时,根据双方协议及二人的交代,而且还要结合以下 因素综合判断:(1)与国家工作人员一方有关的公司、企业是否具 备该项业务的合法资质。通常情况下,如果该公司没有合法资质, 则很有可能属于假合作真受贿;(2)双方的合作投资经营是否与国 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有关。    正常的合作投资一般没有关系,但如 果有证据证明合作投资与职务有关,则很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受 贿;⑶有无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垫款事由;⑷有无归还的能力和条 件;(5)有无还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未还款的原因等。  如果国 家工作人员以垫付资金为名,并未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仍属 于虚假投资。  还有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但只是象 征性出资,如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只出资五万元, 请托人则出资四十五万元。  但在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各出资一 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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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21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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