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发行与播放如何处理?
1、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众场合播放影片,如未经授权,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电影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在遇到著作权侵权的时候,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