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销售协议(签订品牌加盟合同一年后诉请解除)
2021年3月11日,利达天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好伦哥公司返还加盟费。本案中,自合同签订至利达天正公司2020年12月30日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已一年有余,其间双方也进行多次选址活动,虽利达天正公司确实未进行实际经营,但明显超出“冷静期”的合理期限,故上诉人主张合同解除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签订品牌加盟合同一年后诉请解除
本报讯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北京利达天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天正公司)与北京好伦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伦哥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利达天正公司与好伦哥公司在2019年9月9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好伦哥公司许可利达天正公司使用包括商标等在内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利达天正公司向好伦哥公司支付了包括品牌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
约定期间,因利达天正公司国泰宜宾商场电力系统无法满足开店需要,且其他选址未得到好伦哥公司同意,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好伦哥公司将品牌保证金退还利达天正公司。后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利达天正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委托律师向好伦哥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2021年3月11日,利达天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好伦哥公司返还加盟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有疫情存在,但并不能导致利达天正公司无法使用好伦哥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同时根据涉案合同,好伦哥公司并非对选址享有决定权的一方,好伦哥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利达天正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事实依据。此外,考虑到本案中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履行的情况、特许人提出合同解除的时间等因素,利达天正公司主张适用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利达天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利达天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在选址前应当对所选地址是否满足其经营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风险。涉案合同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后因国泰宜宾商场电力供应无法满足开店要求选址失败,商场电力供应系统问题并非不可抗力,利达天正公司可另行选定其他地址继续履行合同,故上诉人关于商场电力系统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疫情确属不可抗力,但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应考虑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合同签订至疫情来袭上诉人均可进行选址经营,且疫情期间,该店铺所在地区虽采取相应的疫情管控措施,但并未全面禁止店铺经营活动,故疫情原因并未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案中,自合同签订至利达天正公司2020年12月30日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已一年有余,其间双方也进行多次选址活动,虽利达天正公司确实未进行实际经营,但明显超出“冷静期”的合理期限,故上诉人主张合同解除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利达天正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郝 倩)
■法官说法■
关于疫情期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因疫情原因当然无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应考虑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根据疫情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合同履行困难的,双方可重新协商。
“冷静期”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利益,缓解被特许人投资冲动,赋予其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般来说,合理期限应控制在一个月左右,但对于已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被特许人,不可依据“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