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管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医药服务管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1号令)、《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经专家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规范程序,现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印发给你们保险营销管理,请遵照执行保险营销管理,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共收纳2395种,其中乙类2256种,丙类139种。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要规范做好与现行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
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支付。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管理,原则上仅限在配置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和支付。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药品,调剂方和被调剂方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调剂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报所辖设区市医保部门备案。调剂品种的范围,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情况,各市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局。
三、《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定点医疗机构研发的新医疗机构制剂,未纳入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各市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局,省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做好《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落地使用。省级医保经办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做好数据库相关信息的维护,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维护相关支付政策,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3年6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解读宣传,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工作。要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加强监测。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联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