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整合营销合同(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甲方:乙方: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推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推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第一条 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接受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包括内容:网络营销策划,社会化媒体(新闻、微博、BBS、SNS等网络媒体)炒作,综合网络营销服务。
第二条 服务时间
本此服务时间为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共计 工作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根据本次服务协商内容,双方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
本次服务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小写)。
所有劳动或服务合同中应包括一项形式和内容上均令双方满意的有关保密的保证。如果有关人员违反此项保证,该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6、任何一方或其雇员违反保密条款,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违约方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守约方进行相关诉讼及聘请律师的费用)。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若有特殊合作条款,则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补充协议必须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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