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涉税问题研究
一、专利权转让涉税问题研究
先进行纳税调整,居民企业转让技术,在会计上处理为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计入了当期损益金额为700-100=600万元,这个600万元包含在当期利润总额1200万元里面,而这个600万元是不需要全额纳税的,所以先把这600万从利润总额里面纳税调减,减出来后,再加上这600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等,而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属于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所以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专利权的转让视为销售,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纳税范围,因此转让专利权也是需要纳税的。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
将应交营业税金记为转让成果支出:
借: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二、专利转让的税收
专利转让要缴纳的税有: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三、转让专利权交税
专利转让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后生效。专利转让包括出售、折股投资等多种形式。 专利转让费用:1.国家部门收取的规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50元。 2.专利权的转让费用根据专利的类型、技术等方面来考虑,几千到几十万的都有,需要您和对方协商的。 3.机构代理费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在我们进行专利转让的时候,除了上述费用之外,因为转让专利产生的费用较多,所以还需要缴纳以下税务:1、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其计税方法是: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四、转让专利权税收优惠
1、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数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缴税。因此,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4月1日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财税[2015]41号文)。
财税[2015]4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2、个人以技术入股投资可以递延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或者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有两个条件:一是入股的对象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是100%的股票(权)。如果被投资企业还有其他现金对价或者除股票(权)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作为对价的,就不能适用选择性优惠政策
五、专利权转让交增值税税吗?
专利和专有技术属于营改増范围的“技术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股东是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股东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该技术转让增值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国税局代开发票。 另外个人转让的还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有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需报送的资料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 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2)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