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运营是什么意思(公募REITs运营阶段涉税分析)
因此,REITs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根据其运营基础设施资产的权属、经营相关的业务类型等不同条件,涉税种类可能存在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种税种。0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的涉税种类项目公司在运营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就收益分配环节主要产生的税种如下图:如上图所示,资产专项计划管理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公募REITs运营阶段涉税分析
前言
2021年6月21日,首批公募REITs证券投资基金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目前税务机关尚未针对公募REITs发布配套政策,另存在税收实务中同一纳税事项或同一税收政策存在征管方式不同以及内容理解不同的情形,对公募REITs的多重交易环节所涉及税收事项带来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本文旨在分析税务视角下的公募REITs运营环节。
一、公募REITs运营阶段税务的法律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三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环节涉及的税收可能与基础资产经营范围以及运营分配环节不同主体身份存在关联。
二、公募REITs运营阶段不同主体的涉税种类
由于三号公告规定REITs运营和分配流程中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因此在分析有关公募REITs涉税问题时,应当关注其交易结构。因此,不同的主体从事的不同的运营相关的业务导致其对应的应税种类存在差异。公募REITs运营中主要涉及基础资产运营产生收益以及收益分配,从税务角度,可将其细分为以下主要交易步骤,包括:项目公司产生收入以及发生成本、费用等支出的环节、项目公司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配以及后者再进一步分配的过程、REITs产品可能产生利息以及本金的偿付。
总结上述交易步骤可知,REITs产品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因素主要涉及项目公司、资产支持计划、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者四个层面。
01项目公司的涉税种类
项目公司在运营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就收益分配环节主要产生的税种如下图:
项目公司在不涉及不动产经营业务的情形下,可能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涉及不动产经营情形下需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需要就其收入产生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如项目公司涉及房屋租赁、仓储保管等经营类型,并存在对应的应税凭证,项目公司需按合同金额的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项目公司如果涉及占用土地,则还按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REITs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根据其运营基础设施资产的权属、经营相关的业务类型等不同条件,涉税种类可能存在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种税种。
0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的涉税种类
项目公司在运营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就收益分配环节主要产生的税种如下图:
如上图所示,资产专项计划管理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可知: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作为REITs产品的管理人,在以自己名义运营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专项计划管理人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计划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在专项计划管理人为非法人机构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03基金管理人的涉税种类
基金管理人在REITs产品运营阶段一般涉及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基金管理人就REITs基金取得的各类所得(股息,利息,金融商品转让的差价),均不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股东借款利息所得与项目公司股权分红并非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享有,而是全额分配给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因此股东借款利息所得与项目公司股权分红所得并不计入基金管理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基金管理人的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其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基金管理费进行计算。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总则第(三)条规定,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而《参考意见》中对贷款服务的界定为“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私募基金常通过“股东借款+股权收购”的方式向股权出让方划转资金,而其中向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将带来私募基金的利息收入。由此可见,私募基金通过发放股东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基金层面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基金管理人基于收取基金管理费用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股票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债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投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REITs交易结构中的私募基金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总结基金管理人运营环节涉税种类如下图:
04投资者的涉税种类
对于REITs产品运营环节中不同的投资者,涉税种类存在差别。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免征个税,免征增值税,在已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也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投资者,对于公募基金分配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收益被认定为利息收入性质的情形下,投资者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存在认定情形,则不应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纳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已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结合上述规定,如REITs项目分配收益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需评估是否就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募REITs运营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
为方便读者理解参考,汇总本文引用或参照的关于公募REITs运营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如下表:
结语
由于三号公告规定: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在判断基础设施REITs运营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时,需要严格甄别涉税运营业务的种类和主体,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漏税等现象,达到保障REITs产品的合法合规经营的目的,同时,为吸引投资者积极性,应当研究关于REITs产品运营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合理避税以及税收优惠情形,向市场传递出积极信号,保证REITs产品稳健经营。
作者介绍
赵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树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助理律师。入职以来,多次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提供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常年法律服务。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多次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各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不良资产尽调项目,在常年及专项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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