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说,员工离职要收培训费,HR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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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说,员工离职要收培训费,HR同意吗?

来源|三茅HR成长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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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格力网红员工孟羽童5月离职后,董明珠多次公开表示不满,认为孟羽童借助格力平台变成网红。有意思的是,今年3月,董明珠曾在采访中建议立法对员工跳槽行为收取培训费。

董明珠说,员工离职要收培训费,HR同意吗?

董明珠还强调,“因为你在我这里干了十几年,我培养了你,我付出了那么多财力人力物力和时间,你拍了屁股就走了,那你下一个单位最少要赔偿我的培训费”。

做HR的朋友看到这番话坐不住了,转发给了我,说这是活脱脱的她前老板的做派。

永远是一张嘴就动摇军心,殊不知一通自以为讲道理说服人的“高见”,实际上员工听了会代入自己,对老板及公司大大减分,向心力变成离心力,凝聚力变成劝退力。

大家只是想好好打一份工而已,出一份力挣一份钱。如果老板人好,员工会付出点感情。如果老板一般、公司福利待遇一般,就真的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所以老板没情商没情怀的,千万别搞那么复杂,也别上升价值。在商言商就好。

大概HR朋友对这点尤其深有感悟,每次留不住人时,老板第一时间都是先质问HR怎么没把控好,HR反而是有苦难言。

现代企业不同于过去的学徒制,不是单一的技艺传承。公司和员工之间是雇佣制。

如果一个人干不了职位内的工作,相信也不会招TA进来,既然招了用了,就是公司认可这个人可以给公司创造价值,培训也是为了给公司创造更大价值。

既然往企业家路子上走,光靠曾经的业绩硬实力是不够的,还得拿出点笼络人心的软实力来。

真正的好企业确实是在付出财力人力培养人才,但一般这种企业人员流动性都不大。而且这样的公司对于招人→培养人→欢送人非常得心应手,离开的员工那么多,企业有能力在迎来送往里保持稳定就是本事,而不是抓着员工榨油水。

虽然董明珠这番言论只是在建议,但格力的法务和HR们该头疼了,这么大的公司还能发生这样的事。

格力的法务还得把跳槽后赔款写清楚,然后去和市场竞争,看看这些公司到底谁厉害,谁留得住人。

这事自己给别人留了后门,只能怪自己啊。

如果一个企业总是惦记着培训费,也许需要反思一下为什么留不住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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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跳槽赔偿这种事并不罕见,写合同里就好,但尽管如此还是要看情况选择是否执行。

首先,培训费确实是为数不多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的费用,还有一个是竞业限制赔偿,除此以外没啥可以约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了。

劳动法有专门讲培训费赔偿的条目。

但得有明确的培训项目,需要白纸黑字证明公司付出成本培训了,首先这个培训不能是岗前培训这种必要性培训、不是那种新人入职培训都算个培训项目的,其次只能支付公司能提供有支付凭证的培训支出,最后离职的时候按未服务年限占总服务期的比例支付。

以前有个同学在空客的时候,理论上在合同期内跳槽需要赔50万培训费的。但对于当时的人才市场来说太过惊悚不合理。结果我同学走人的时候和领导商量了一下,是直接就不收这钱了,很简单的事。

50万公司不要白不要啊,为什么不收呢?因为当时的空客几乎从来没真的敢执行过。精算成本和收益之后,发现硬性执行这个规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做生意看市场,就跟打仗看地形,务农看天气一样。不是你想怎么来就怎么来的。

还有一个案例,就是飞机师跳槽,然后前航空公司要求该飞机师赔偿培训费用,结果还真判了要赔。

原因是,签定了协议,航空公司出钱培训飞机师,然后飞机师要在培训合格后为航空公司任职多少年来回报公司的培训,非强制,自愿性。

因为飞行员的培训费用百万级,赔偿也是百万级,常见的还有在校老师或者辅导员带薪读博,读出来就跳槽的,赔偿也是几十万。少一些的比如定向师范生,国防生一类,这些都是用人单位事先签了协议,规定培训出来以后至少需要服务多少年。

机务本身不具备一些技能公司出钱培训,而且这个培训是必要的不是个人出就是公司出。那公司帮你出了你就必须要在公司里干够多少年相当于还培训费了,这种情况下跳槽那下一家公司肯定要赔上一家公司培训费的。

而且飞行员是定向培养,比较高端,严格的筛选标准,优越的教育条件,稳定且高回报高社会地位的工作和薪资,是真的在成就一个人。

这是流水线跟高精尖的差异化。

当然,民航飞行员有这部分约定是可以理解的, 这项人力资源是挂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那他的离开是公司资产的减少,应该有相应的对冲。

而普通的可替代性极强的工作,是没有必要的。

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有竞业协议合理合法,如果企业对普通员工加码限制,反而是严重阻碍人才流动。

03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当年一些单位可以给应届生解决京户,但是工资待遇就相对比较低,在这样的单位里一方面可以拿到京户,另一方面应届生在里面沉淀几年也能刷到一个挺体面、也很有用的资历。

但是这些单位的服务年限一般都还挺长的,很多人刚工作一两年就拿到了户口,也觉得刷够了资历,事实上手上也确实拿到了好几个待遇薪资翻好几倍的offer。

于是就习惯性地掏出当年的协议看看,哦,违约金原来才这么点啊,然后大笔一挥,给了,咱走人。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些单位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辛辛苦苦校招几个月,终于搞定了所有满意的人选,结果发现,今年招进来十个人,八个都是混户口的。

后来就不得不想一些骚操作和筛选方法,尽量把这种混户口的给过滤掉。

劳动法之所以这么制定,就业市场之所以要倾向于在这方面保护劳动者,而无视单位的某种确实存在的权益,都是有很深的原因的。

我觉得类似的情况可以参考欧洲足球领域的博斯曼法案。

熟悉欧洲足球的人都知道,球员在合约期内想要转会,就需要下家给现俱乐部支付一笔转会费,然后才能转会走人。

但如果合约期满了,球员就可以自由转会走人,俱乐部一分钱转会费都拿不到。

但是在博斯曼法案出台之前,即使球员的合同到期了,想要转会,下家也必须支付转会费才可以。

这样就相当于无限保护了俱乐部的利益,俱乐部培养或买入一名球员,就可以从这名球员身上收回一定的转会费。这样俱乐部对于球员的话语权就会非常大,既不会急于在合同快到期前高薪与球员续约,也不会急着挂牌卖掉,反正合同到不到期都要支付转会费。

而博斯曼法案打破了这个规则后,球员的价值马上就在转会市场上体现出来了,球员身价一涨再涨,转会市场也变得更加活跃了。

而董明珠说的跳槽收培训费,其实就有点类似要给员工套上一个增加跳槽难度的枷锁,如果真的可以实行,那必然会极大破坏就业市场的流动性。

事实上,现在被许多公司滥用的竞业协议,大部分其实都是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的,只要去仲裁,输的那是十有八九。

更何况是纯粹在跳槽的时候要求收一个培训费......董老板这一波属实是想多了,但凡看点劳动纠纷相关案例,就不会这么想。

总之,培训不是用嘴说说就有的。

公司需要员工提供高效高质的劳动,如果公司额外送员工去国外或高校镀金,所有公司都会签订服务期。

但一些基础、水平没有绝对高的企业自创的所谓的“培训”“栽培”,以此来要挟员工做牛做马一辈子,就给那点三瓜两枣,还要感恩戴德,舔头舔脑。

这跟几千年前去青楼,不想做了还要找个冤大头赎身有什么区别?专制社会尚且保门客流动自由呢,别太丧心病狂了。

发布于 2024-02-24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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