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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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发明人和研究人员都知道,发明专利对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很高的,而专利审查人员在审查一个发明专利的时候,会对相关技术的专利进行检索,确保其专利新颖性。因此很多人都认为发明专利最好是先申请专利再公开,但我国《专利法》也设定了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便专利公布在申请之前,也不影响其新颖性,小编今天就和企业小伙伴分享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专利申请人有所帮助。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符合以下3种条件,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相应的专利新颖性宽限规定,如下: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专利宽限期12个月;

      日本,特许法第30条,专利宽限期12个月;

      韩国,专利法第30条,专利宽限期12个月。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专利宽限期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中国专利宽限期属于狭义宽限,内容如上文所示。而广义宽限期更宽松,不仅在公开方式限制更少,甚至允许在公共出版物上发表的专利都不会丧失其专利新颖性。此外时间限制也不同,上述3个国家都是12个月,而中国的只有6个月。

      案例分析:A、B两人同时研究一个专利,A于2020年1月1日完成该专利后,并没有第一时间申请,但A在2020年2月22日的一次权威性的学术会议上首次披露了该发明创造;而B于2020年2月2日也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并于2020年4月4日提出专利申请;A于2020年5月10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

      我们先看这个案例的时间关键时间节点:B的提出申请专利时间点比A早,但A披露专利的时间在B前面。

      按照中国《专利法》申请在先原则,B申请专利早于A,故A不能获得该专利授权,但是由于A的学术论文发表在B申请专利之前,使其丧失了专利新颖性,因此B也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而按照美国披露在先的原则,A虽然申请在B之后,但因其披露专利技术在先,而且A申请时间并没有超过专利技术披露1年,因此,A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以上就是专利新颖性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分析,可见同样的案例,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判定的结果会有时会截然相反,小编提醒各位“出海”的企业需要格外注意。

发布于 2022-07-2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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