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作模式的相关原则
合作方开发的项目可有偿使用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商号、商誉、客户平台以及其他经发展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合作方应同意项目公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品牌使用费。
合作方应同意对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层实施激励政策。在双方的权利、利益和收益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合作方应同意由项目公司提取项目开发税前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对经营管理班子的奖励。
项目的开发权属于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向政府部门办理各类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审批手续。
项目建成后的房屋、商铺等物业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其初始登记时均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需参考执行双方制定的薪酬制度(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和奖惩制度。
派驻规划设计、景观、精装修、策划、营销等管理人员(简称专业公司人员)常驻项目公司现场办公,提供项目管理和咨询服务。专业公司根据派驻人员数量、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品质等与项目公司签定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并向项目公司收取一定的专业咨询服务费用。
为有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项目公司根据其固有的绩效考核制度,基于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其他特殊情况,
对项目公司的部分员工给予特别的奖励,包括货币、物质、奖励旅游等各种形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双方应予以认可并同意在项目公司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