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定价的福利效应与公共规制
通常,人们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评价限制性定价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成为是否对其采取规制措施的依据。但是,要想从理论上准确判断限制性定价的福利影响,并在实践中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是十分困难的。
从理论上分析,静态模型表明,限制性定价遏制了潜在厂商的进入,这对竞争厂商是不利的,但是,限制性定价也降低了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可以从中收益,这种限制性定价的净福利效应是不明确的。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信息的分布状况与限制性的福利影响是息息相关的。在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模型中,限制性定价不但没有遏制潜在厂商的进入,反而降低了产品价格,因而它的净福利效应是正的,而哈尔瑞顿模型表明,限制性定价既提高了价格也遏制了潜在进入,因而其净效应是负的。对于动态限制性定价,其净福利效应的判断更为复杂。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性定价的福利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实践中,要区别竞争性行为和限制性定价行为并非易事。例如,同样是降价行为,有些可能是在位厂商为了达到遏制进入而采取的策略性行为,而有些却是现有厂商正常的成本降低所致,但是政府管制机构很难把这两种行为区分开来。美国反托拉斯机构认为,对限制性定价等策略性行为管制过少将诱发不良的竞争方式和垄断力量,管制过严又妨碍厂商从事正当的竞争,它们也害怕正当竞争会被曲解为限制性定价等策略性行为而遭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