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诱性销售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四种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该类行为的实施主体;
(2)以特定利益之给付为实施手段,并通过这种利益的给付来增加自己获取交易机会的可能性;
(3)以争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营者实施此类行为无非是为了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一种有利地位,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取得比较优势。利诱性销售作为一种竞争手段,可以促使经营者努力降低其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实惠,进而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其有着积极有益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