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组合的方法
大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趋向单一化,为产品的组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不同的险种可进行多种组合,这样不但有利于营销,也有利于充分体现营销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险产品可以通过功能的互补,时间的搭配、需求的分析、层次的确定等,形成不同特色的组合方案,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
(一)按条款功能组合
针对不同的保险条款所提供的不同保险责任进行组合,突出不同功能的互补作用,既注重保障面的拓展,又突出主要保险责任的比重。如组合年金保险+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定期寿险+健康险等结合顾客具体情况的保险产品。
(二)按时间段进行组合
针对人生不同年龄段的不同需求,设计既阶段鲜明又连贯互补、重点突出的组合方案。例如,单身期间(20—30岁)的年轻人,主要以保障自身为主,最好的组合是保险费不高,但保障高的产品,如终身寿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健康医疗险等。又如,进入退休规划期(40—50岁)的中年人,主要面临的是退休后生活水平上的保障,最佳组合是养老保险+终身寿险+意外险+医疗险。
(三)按家庭责任组合
根据家庭成员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进行组合。不同角色的家庭成员发生意外给家庭带来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非经济支柱的家庭成员如发生不幸所带来的主要是精神打击,而经济支柱的家庭成员如发生不幸,整个家庭将陷入严重的困境。营销人员在设计保险产品组合方案时,对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支撑者,要注重保障责任,可以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为主;对非经济支柱的家庭成员则以疾病+养老险为主。例如,丈夫是家庭中主要经济支撑者,为他定做的保险套餐可以是: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妻子是家庭中的非经济支撑者,其保险套餐可以是:终身寿险+重大疾病险;子女则以教育储蓄险为主。
(四)按需要层次组合
保险消费者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不同的经济水平、不同的文化素养、不同的性格都会表现出对保险需求的差异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启示。依据保险需求的层次性原理,险种组合也应遵循这种分层组合的原则,适应由低到高的需求渐进规律,由浅层组合转入深层组合。目前我国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还不高,大部分人的保险需求仍处于低层次,传统的保障型产品组合还是大有市场。但也要注意到,大中城市的高收入者,他们购买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生命和身体的保障需求,而且也是当作自己地位、身份、责任心的一种表现,这时的保险产品组合应该是高层次的“身份组合”或“责任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