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的进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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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的进境申报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

发布于 2022-12-30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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