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测评机构的工作要求
测评机构除从事等级测评活动以外,还可以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评估、信息安全培训、信息安全咨询和信息安全工程监理等工作。
从事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客观、公正、安全的测评服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被测单位利益的活动。
从事第二级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工作的测评机构至少应具有6名以上等级测评师,其中中级测评师不少于2名;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工作的测评机构至少应具有10名以上等级测评师,其中中级测评师不少于4名,高级测评师不少于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