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正义的环境
在对于代际正义的罗尔斯的证明进行讨论以前,必须对于正义环境对于正义的作用进行预先的讨论。正如前面所强调的对于罗尔斯来说,代际正义是他的一般正义理论的一种必然的延伸。这就要求对于代际正义的论证需要和整个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析进路在逻辑上一致。
“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的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正义的客观环境和正义的主观环境。
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具体指众多的个人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个人的易受攻击需要进行合作、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涉及到合作的主体,即在一起工作的人们的方面。概括地说,“只要相互冷漠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正义环境对于正义的重要性在于:“除非这些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可以说,正义环境的根本效果是通过这样的环境各方才有可能进行社会合作。
正义环境的第一个条件是“适度匮乏”。“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已获得了充足的物品,对物品进行分配还有何意义呢?”相反,“一个社会缺少各种公共生活的生活必需品,以致任何勤劳和节俭都无法使大多数免于穷困,无法使全人类免受极端的痛苦,那么我相信,人们很容易承认,在这种严重的危机的情况下,有关正义的严格法律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在资源的极度充沛或者匮乏的情况下都根本不需要正义的德性。
正义环境的第二个条件是“适度利己”。因为对于正义的规则来说,“人们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规则来相互约束;同样,如果他们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这样在适度利己情况下的,相互冷漠的各方之间才有可能进行合作和选择正义规则。
正义环境的第三个条件是人与人之间的大体“平等”:同样,如果各个人存在绝对的能力上的不均衡而带来的极端情形也不需要正义的调整,“正义对于强有力的行动者是没有意义的”。正义存在个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压倒其他所有人”的情况下。这样,在具有正义环境的无知之幕下的各方才会在自治的基础上对于正义原则进行自主的选择,而不会依赖其他的外在标准,并且在正义原则获得以后对于这种原则进行严格服从。
所以,正义环境的存在对于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使他不至于和其他的正义理论一样也去求助于外在的情感、功利、权威等,达到一种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以主体为中心的正义观念。正义两原则在无知之幕下得以获得,就充分表明正义环境对于正义理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