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的关系
强制登记主义是商业登记合法的一种学说。依此合法主张,一是要求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商业登记手续后才能开业,非经登记不得开业,否则将构成非法商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制裁;二是对登记机关当事人没有选择余地;三是对法定登记的内容,当事人不能任意改变;四是商业登记具有要式法律行为的性质,从登记的程序、审理、采取的形式,均不具有任意性。与强制登记主义相对应的是任意登记主义。依任意登记主义,商业可以在开业以后,再行登记,而且对于非连续性从事营利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不必进行商业登记。在采取任意登记主义的立法中,原则上也须履行商业登记手续。法律虽不将商业登记作为商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的逻辑前提,但未经商业登记者从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入的效力。中国及大陆法系的——些国家均采强制登记主义。有的国家或地区曾采任意登记主义,后为维护商业道德、防止商人虚设行号、倒闭诈骗、加强行政管理起见,有的地区又改采强制主义。在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进中,这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