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行政管理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
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根据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对国家财政的收支过程实施组织管理。它比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的范围要广。
社会主义国家财务行政的特征表现为:①广泛的社会性和人民性。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全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全体人民公共意志的执行者。它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从社会总产品中抽出一部分,用于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支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②生产性。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国家财政作为一种分配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了再生产过程中社会总资金运动中的一个环节。 ③计划性。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要求财政分配按照国家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各项事业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财务行政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政府实施政策的工具,具有很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在:①为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存在和活动提供物质基础。主要是利用财政分配的各种形式,参加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再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分配使用这些社会财富,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还以物质力量支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国家通过财政支持、建立各种从事社会主义政治、法律、道德、哲学、文学、艺术、体育活动的机构。②维护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为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③调节再生产过程。国家依靠各种经济政策、经济计划来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浪费,维护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行政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审查汇编国家预算草案后报国务院审定,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然后逐级审批下达执行。国家决算的编审方法与国家预算草案的编审方法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家预算的决议,对国家预算进行必要的修订,并且分别核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核定的预算,修改地方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再分别核定本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预算和所属县(市)的预算。国家预算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它们分别负责执行国家预算和地方总预算。财政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保证收支任务的完成。中央和地方各部门负责执行本部门的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财务行政会有进一步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