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行政的内容
公权力行政的重要特征,在于行政经常以一般抽象的命令或个别性的处分等方式,课与人民一定的义务,(务必要时并得采取强制手段,以达行政目的,于此行政作用之下,行政与人民之间乃形成一种“上下秩序关系”。不过,在现代民主及社会法治国家之中,不再强调行政与人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公权力行政的范畴,不再仅限于干涉行政,即使在给付行政的领域,公权力行政亦属重要的行为方式。公权力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行政处分及行政契约及行政计划等。
由于公权力行政对人民权利造成直接的影响,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此项行政作用的发动与行使,除不得与上位阶的规范相抵触外,尤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基础,始得为之,同时亦须遵循程序法上的相关法规,不得任意为之。由于公权力行政系国家居于统治权主体适用公法的行为,故人民的权益如因国家公权力行政而受有侵害时,应循行政争讼途径,谋求救济,并得就其所受损害,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参照)。
公权力行政为国家不可或缺的行政作用,借由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得以直接、迅速且有效地达成行政任务,就国家功能的运作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相对而言,公权力的行使,通常以违背相对人意愿的方式为之,故对人民而言,自属不利。惟于给付行政的领域,行政机关得借由公权力行政,而以直接、迅速且有效的方式提供给付。此外,行政机关为有效排除违法的干预与状态,提供人民一定的保护,亦得实施公权力措旋,是以,对人民而言,公权力行政亦非全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