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的范围
进行营业登记的经营单位有以下几种:
(1)联营企业。即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的财产与联营成员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分开,以其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申请营业登记。
(2)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即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门市部等。
(3)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上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4)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
(5)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