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农业规模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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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农业规模经营的原则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农业规模经营的约束条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选择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种约束条件。就一个地区而言,模式也不可能只是一种。笔者认为,在坚持因地制宜的前提下,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益原则。增加农民收入是在农村落实党的“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内容。农业规模经营就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农业效益,真正让农民实现增收。这里的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生态环境效益。一要提高经济效益,致富农民,让农民的钱袋鼓起来。在规模与效益之间,必须以效益优先,那种为求规模而不顾效益的做法不可取。二要注重生态环境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模经营,那种以毁坏宝贵的农业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规模经营也是不可取的。无论是从长远看,还是从近期着眼,农业生产经营的效果与环境生态密切相关。近几年中,各地发生的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导致农民大而积绝收、欠收的事实警示我们,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把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统一起来,各地政府可通过制订规划,加强指导等服务措施实现这一目的。

  2.发展优化原则。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经营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规模经营的模式就要进行调整。随着我国农业结构和整个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农业经营规模化的条件逐步具备时,就应该抓住机遇,积极进行包括加快土地流转在内的制度创新,努力实现规模经营。当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到可以使土地等农业自然资源进行较大规模流转时,就应该积极发展较大规模的集中经营;当经纪人串联的农户已成片成规模时,就应该做大经纪人,建立起相关的营销合作组织或集团企业,并积极建设相关的农产品基地;当居民的消费由原料农产品转向初加工、深加工农产品时,就应当发展集产、供、加、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如此等等。总之,在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模式时,要有发展的眼光,不失时机地进行模式的优化、转换。

  3.市场原则。以市场为导向,这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原则,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其变化,按照价格规律的要求。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模式,一方而要研究市场,研究农产品市场的供需总量及其变化,进行市场分析,分析市场竞争者的竞争能力等,确定进入哪个市场,进入时应以何种规模。另一方而,要确定以何种规模经营模式进入市场,一般而言,经纪人等中介组织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强,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调适速度快,一些季节性强,市场需求起伏大的农产品可采用经纪人模式。龙头企业、基地模式适应较稳定的市场,易形成一定时期内的市场竞争优势,但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慢,一般适用于供应比较稳定的农产品,如此等等。坚持市场原则,还必须把规模经营及模式的选择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让农民在对市场作出判断后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规模及模式,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指导、服务。

  4.转化原则。就是把农业的规模经营转化为规模优势。农业规模优势一般包括产品数量优势、品种质量优势、区域地理优势、市场竞争优势等。形成产品数量优势,这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最初目的,形成产品数量优势是将规模转化为规模优势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没有数量优势,就谈不上其他优势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扩大种养规模,改良品种、改进技术、提高单位而积产量等途径实现。品种质量优势是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方而,与数量相比以质取胜更为重要,努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既要改良品种,改进种养技术,更要从入世后农业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出发,推行“标准化”农业的发展。利用区域地理优势,主要是根据自然资源特点、地理位置条件等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城郊农业等。市场竞争优势是上述优势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综合性优势,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一是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二是创造市场,利用具有数量、质量等优势的农产品,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等。

  5.保障原则。农业规模经营会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这虽然可以通过有偿流转使他们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是从实际操作结果看,这种补偿未能给失地农民以就业、基本生活、养老等方而的安全感(这是当前土地流转制度不能在各地顺利推行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农户与龙头企业、基地、中介组织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也需要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得以有效执行。而保护弱势方农民的契约利益更为重要,这就是保障原则的客观依据。坚持保障原则,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包括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相关契约关系的法律法规。要突出保护农民利益,对失地的农民在生活、就业等方而妥善安排。在条件许可时,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解决他们在养老、医疗等方而的后顾之忧。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为农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相关企业、组织的信用信息,防比因信息不对称、企业失信而给农民利益带来损害。二要完善政府扶持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突出对农民规模经营的保障和支持,解决规模不“化”的问题。

发布于 2023-01-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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