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供给的特点
供给是为需求服务的,供给必须符合需求。因此,从“按需供给”这个角度看,医疗供给本身是被动的。但由于供给的对象是有生命的病人,而且医务人员对医疗服务供给本身又具有他人无法替代的职业“特权”,这样一来,与其他服务行业的“供给”相比,又决定了医疗服务供给具有自身的若干特点。
(1)及时性。供给必须及时。因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病人,病情本身又是瞬息万变的,所以在诊疗过程中,时间就是生命,贻误了时间就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而为尽快解除病人疾苦争分夺秒,则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
(2)准确性。由于医疗服务是以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为目的的,这就要求供给者必须准确无误,容不得有丝毫差错。准确性的核心是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质量的高低主要反映在诊断的准确率、治疗的成功率、患者的费用负担水平和诊疗时间的长短等方面。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术本领,而且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3)专业性。医疗服务供给是依靠医务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和医学知识直接作用于病人来实现的,医疗服务也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服务,这就决定了医疗供给者必须是受过医学专业正规教育、并获得了特定资格的人才,才有资格从事医疗服务的生产和供给。由此可见,在医疗服务供给的管理上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申请行医开业者进行一定的法律限制,是绝对必要的。
(4)垄断性。医疗服务供给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或者说反映在以下三层含义上:
①从业资格的法制垄断性。即凡是从事医疗服务供给的人,只能是受过正规医学专业教育、并取得了受法律限制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行医许可证的这样一部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
②医务人员由于享有处方权、诊治权等职业特权,对就诊患者的医疗服务供给,在内容、数量和档次上都具有控制和诱导作用。
③在某些地域,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形成医疗机构少或规模过小,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处在这种特定环境中的医疗机构,也就自然地成了该地域医疗服务供给的垄断者。
这三种垄断表现及其可能引发的医疗服务行为偏差,对医疗服务管理者来说,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
(5)连贯性。在正常情况下,医疗服务供给一旦开始实施,就不允许有时间上的间隔或半途而废,而必须进行到治愈或死亡,才能终止供给。由此表明,医疗服务供给无论其内容如何,还是数量的多少,都不可能也不应该限定在患者有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去裁定。也就是说,医疗服务供给与否,供给的内容、数量、质量及档次的高低等等,不能以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大小为转移,必须以患者的病情需要为依据,而且只有取得最终医疗效果(治愈或死亡)才能终止供给过程。当然,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同患者的支付能力经常发生矛盾,这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才能获得妥善解决。
(6)非均衡性。在一般的物质产品生产和供给中,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供求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去组织生产,为市场需要作好供给准备。但医疗服务供给的产品,并非物质形态的东西,而是医疗服务本身,是一种以“服务”形式存在的产品。因此,它既不可能储存,也不可能运送,而且生产过程、供给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又是不可分割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疗服务这种产品,不可能均衡地、有计划地生产和供给。这么一来,一时的看病、住院排队和过剩供给现象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是管理者必须认真解决的又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