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定理的内容
其内涵是:由于人们普遍意识到如果大家彼此争斗不已,就会两败俱伤。而在保护财产上却可能存在规模经济,因此就需要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履行各方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并达成“社会契约”。为消除合作障碍而进行谈判的一个确证无疑的结论是,谈判者的权利越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谈判者的权利越模糊,其合作的可能就越小。在这方面,只有国家才既具有使各方信息公开的权威,又能对各方谈判和协议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简言之,由于用一个机构建立一套保护产权与社会发展的大规模武力系统比建立许多小规模的私人武力系统更有效率,所以用国家的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更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举例:
假设有一片草原,在这个草原上有两个牧羊人甲和乙,他们各自管理着各自的羊群。已知这片草原最多可以养殖 600 头羊, 当羊群超过 600 只过后, 每只羊给牧羊人带来的收入就会有 所减少,下表为羊的数量与每只羊给牧羊人带来收益的对应关系表。
羊的数量每只羊的收益总收益 50021000 60021200 7001.701190 8001.401120 9001.201080对于牧羊人甲而言, 其每增加一百只羊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所拥有的羊只数量(假设两个牧 羊人由于竞争关系,所以起始状态下他们的羊只数量相等)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甲增加100只羊后的总收益为:700、680、630。比较甲的收益与甲在此时增加100只羊后的总收益,可见,增加100只羊对甲而言是有利可图的。在自然状态下,假设初始状态为羊的总数量为600,此时甲拥有300头羊,甲想着如果此时乙增加羊只而自己不增加,那么自己的总收益则会减少;且如果自己比乙先增加羊只的数量,则自己的未来总收益会大于现在总收益。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甲开始增加羊只数量。然而出于同样的考虑,乙也开始增加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没能增加自身的总收益。虽然甲和乙都意识到增加羊只数会使大家共同受损,但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他们仍然不停地增加自己的羊只,致使环境不断恶化,自己的收益也不断下降。然而当有法律约束时,比如法律规定此草原上所牧羊只不得超过600头,那么就会使甲乙都达到最佳的收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