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契约和会计契约
契约主体对企业所有权的行使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本身不能通过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要素使用权契约本身没有分配功能,因而各要素主体投入企业的要素数量进而各主体应分享所有权份额大小,要素使用权契约本身无法进行界定;另一方面,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没有计量功能,企业最终剩余的大小进而各要素所有者所能分享的企业剩余数量,要素使用权契约无法进行准确计量和分配。因此在企业契约体内部,除了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以外,必然还存在一种契约形式以弥补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功能上的不足。
从契约签定及其履行看,企业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是一种藕合与互动。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履行,构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会计契约的履行构成企业会计系统的信息生成和披露。
利用企业契约理论框架的分析思路,依据企业内部一系列契约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可以把这些契约分为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两种。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规定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组织结构和权利安排方式,它最终决定企业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的分享状态;会计契约则决定企业剩余的计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