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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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3-16
经2006年2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享有市场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众熟知并依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