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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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3-16

经2006年2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享有市场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众熟知并依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

发布于 2023-01-0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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