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的特点,伯尔尼公约产生的背景动因及制定过程
《伯尔尼公约》产生之前,虽然一些国家通过制定版权法对作品给予保护,但都只是保护本国人的作品,对外国人的作品不给予保护。19世纪的西欧特别是法国涌现出许多文学家和艺术家,他们创作了大量优秀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出于对作品保护的需要,这些国家开始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而法国在建立版权国际保护上一直十分积极。法国许多文学家和艺术家为了解决其作品在国外被严重盗版的问题,由著名文学家维克多?雨果倡导于1838年创建了法国文学家协会,呼吁建立国际版权保护制度。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AssociationLitteraireInternationale),它最早倡导签订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世界性公约。1882年,国际文学艺术协会在罗马召开会议,决定于1883年在伯尔尼开会,以讨论公约签订问题。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接受了这个请求,派代表主持1883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一个条约草案,由瑞士政府分送各国进行研究。然后1883年至1886年在伯尔尼连续召开了3次外交会议,最终于1886年9月,由英国、法国等10国发起,在1886年9月第三次大会上通过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的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该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此后,该公约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8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9年经过8次修订和补充,目前仅生效的文本就有7个,其中1971年巴黎文本最为重要。(1)1896年,公约成员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了一次增补公约内容的会议。增补的主要内容有:①国民待遇原则将不仅适用于公约成员国,而且适用于将作品于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②对“出版”下了定义,指出仅有“间接传播方式”(复制)属于出版,展览、演出等“直接传播方式”不属于出版。③延长了翻译权的保护期。(2)1908年的修订,改变了公约原有的大部分条款。主要变动有:取消了对出版权国际保护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标记或手续,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扩大了受公约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规定把翻译权保护期延长到与作品整个版权的保护期相同;确定了作品整个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3)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爆发,成员国对公约作了增补,旨在对交战中的敌对国不保护或降低保护其国家的作品予以报复。增补的内容是:对于非成员国国民,又不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对其保护作某些限制。(4)1928年修订公约,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对广播作品开始保护,把口头作品归入受公约保护的范围,宣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5)1948年修订公约,增加了下列内容:国际法的规范对于成员国国内法来讲,应处于制约地位;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如百科全书、资料汇编)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及其译本被列为“可保护”对象;对广播作品的保护方式进一步具体化;对“合理使用”及其他限制版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把“追续权”列为“可保护”内容;对“出版”进一步下了具体定义(必须以制作大量复制本并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方式进行传播);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具体规定。(6)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大会。在这次修订会上通过了一份作为《伯尔尼公约》组成部分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由于可能被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作品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所以这个议定书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又由于斯德哥尔摩文本规定了议定书仅能约束承认它的那些成员国,所以实际上这个议定书起不了什么作用。到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该文本在第29条之二及第34条第(二)款中,对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作出了失效的规定。(7)1971年,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约实体条文没有原则上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