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三角论的 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很多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其中一些已经在深沪以及香港股市上市,还有很多民企正在争取上市资格。所以,研究帕玛拉特事件对于防范民营企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无裨益。根据Albrecht教授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舞弊要发生,三要素缺一不可。只要有效控制其中的任意一环,就有可能防范舞弊于未然。
首先,从压力因素出发,经营失败是舞弊行为发生的根源。“安然”类公司的轨迹大致是这样;公司创立初期专注于某个行业,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于是开始大规模的扩张和多元化。但是扩张和多元化需要相应的管理人才和资金,多数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出现了无法弥补的亏损。其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要满足舆论及媒体的“预期”,管理层不得已开始进行财务欺诈。因此,要防范舞弊,必须防止经营失败。民营企业在进行扩张和多元化的时候必须慎重:只有具备相应的管理人才和资金才有成功的可能;且多元化的目的在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盲目地投资高获利的行业只会降低公司的竞争实力。
其次,借口也是舞弊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管理层自我合理化的基础是:公司是自己的,可以为所欲为。在民营企业没有上市的时候,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是民营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后,私人公司就成为公众公司,公司就不再只是企业主个人所有,而是由企业主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共同拥有。这时公司决策就必须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不能只为企业主个人利益。一般家族集团公司都并非整体上市,其中一个或几个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成为公众公司,家族的其他部分仍为未上市的私人公司。如帕玛拉特的CEO坦齐挪用上市公司的钱到未上市的家族企业就是违反公众公司利益、违反非控股股东利益的。如果帕玛拉特没有向公众筹资,坦齐这样做就无可厚非。要防范舞弊就必须使这些民营企业的企业主转变观念,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
再次,对于帕玛拉特这样的高层管理者舞弊的案件,机会要素是必须着力控制的。企业出现亏损屡见不鲜,但是鲜有企业能够将亏损隐藏如此之久不被发现,并且还被作为“楷模”。这说明,是外界因素为企业提供了机会。我国目前也有很多上市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家族集团的一部分。如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被大股东(家族集团)控制,做出违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如吴敬琏提出了让民营企业整体上市的观点,即不是家族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家族企业集团整体上市,这样民营企业主也就是大股东的利益就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致,以防止大股东违背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学者提出,在上市公司推行“董事问责制”、“刺穿公司面纱”等解决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方案。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发挥监督作用。美国SAS No.99进一步强调了“职业怀疑精神”,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的时候首先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SAS No.99的发布,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揭露舞弊的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不能再以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审计证据为借口推卸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应该本着职业怀疑精神,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更为有力地揭示舞弊行为。该准则很值得我国借鉴。最后,还应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家族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为重要。证监会已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证披露的透明度,并在不断修订。但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则,使这些规则成为前后一致的完整体系,使上市公司重视信息披露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是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