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应符合的规则
1)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条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的规则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②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③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④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⑤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信托计划的合同规则信托公司实施信托计划应与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信托目的;
②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③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④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⑤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⑥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⑦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⑧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问及方法;
⑨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⑩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⑥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2)风险揭示;
(13)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4)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内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4)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③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④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⑤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⑥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5)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规则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③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④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⑤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①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②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③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6)受益人大会规则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①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②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③更换受托人;
④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⑤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