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计价方法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 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法、间接成本分配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04年7月1日起取消该项目的审批。